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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竞赛规则

发布时间:2021-08-05 20:20:39    被阅览数:

第一条  项目

(一)教学技能展示

1. 内容:健身项目个人教学及技能展示。

2. 项目:根据年度竞赛规程确定教学技能展示项目。

3. 分值:100分。

4. 时间:4-8分钟以内。

5. 评分:7-9名裁判综合打分并公开亮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得分总和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见《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评分标准(2016)》)。

6. 名次:根据成绩排名,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

(二)主题演讲

1. 主题:由年度竞赛规程确定。

2. 时间:3-5分钟

3. 分值:100分

4. 评分:7-9名裁判综合打分并公开亮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得分总和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见《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评分标准(2016)》)。

5. 名次:根据成绩排名,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

(三)理论测试

1. 内容:全民健身政策法规,社会体育指导员常识(见《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理论测试题(2016)》)。

2. 方式:闭卷考试(60分钟)。

3. 分值:100分。

4. 题型:单选题(20分)、多选题(30分)、判断题(20分)、简答题(10分)、论述题(20分)(见《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评分标准(2016)》)。

5. 名次:根据成绩排名,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

6. 犯规:

(1)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

(2)考试中使用电子设备。

(3)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

(4)扰乱考场秩序。

7. 处罚:出现犯规行为之一者,取消该名参赛选手成绩和参赛资格;取消该参赛选手所属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进行通报批评。

(四)现场指导

1.主题:由年度竞赛规程确定。

2.方式: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赴当地基层社区、学校等进行现场健身指导与互动。

第二条  场地

(一)教学技能展示

优选露天广场,广场总面积不少于10000㎡。设立两个展示舞台,舞台之间距离不少于50m,教学技能展示舞台及主题演讲舞台面积不小于70㎡。且符合以下要求:

1.环境卫生良好。

2.地面平整,铺设复合木地板或运动地板。

3.有安全保障。

4.电源、灯光、音响等配套设施齐全。

5.周围无强噪音。

6.室内外均可,室外以广场、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为主。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室内场地进行。

场地示意图:

 

 

 

(二)主题演讲

室内外不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环境卫生良好。

2. 有安全保障。

3. 电源、灯光、音响等配套设施齐全。

4. 周围无强噪音。

场地示意图:

 

(三)理论测试

室内教室或会议室,课桌式布局,每人左右间距不小于0.6米,课桌前后间距不小于1米。

场地示意图:

 

(四)现场指导

室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环境卫生良好。

2.有安全保障。

3.健身群众较多场所。

4.周围无强噪音。

第三条  器材

(一)教学技能展示

表演展示所需器材、服装、音乐等自备。

(二)主题演讲

器材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三)理论测试

大会提供必要的纸、笔等用品。

第四条  服装

(一)同一代表队人员应身着统一队服。

(二)着装应得体,忌过露、过透、过短、过紧。

(三)参赛服上衣胸前的中间位置应佩戴大赛指定的参赛选手参赛号码布。参赛服上可标有队名、赞助商标识,标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厘米。

(四)参赛服上不得带有不文明和低俗的设计或字样。

(五)不得佩戴妨碍比赛安全的任何饰物、挂件。

第五条  音乐

(一)音响设备至少应包括电脑、无线话筒及调音台等设备。

(二)参加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需自备音乐。比赛开始前应按时将音乐交到赛事工作人员处,赛前由大会统一组织试音。

(三)伴奏音乐的质量应确保清晰、稳定。

(四)由音响设备引起的放音故障或在错误的音乐播放5秒钟内,参赛选手可以即刻示意调整并在5分钟内更换正确音乐,计分重新开始。音乐必须按照比赛时间要求录制,文件应清楚地标明参赛选手姓名、参加项目与参赛单位。可用U盘或网络报送,并自备一套。

第六条  礼仪

(一)参赛选手应遵守大赛组委会的各项规定。

(二)主题演讲、教学技能展示开始前参赛选手应向裁判做自我介绍,比赛结束后应向裁判示意结束。

第七条  抽签

参赛选手抽签决定出场顺序。

第八条  检录

参赛选手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赛前20分钟进行检录。

第九条  弃权

(一)检录后5分钟内未到场者。

(二)超过比赛时间1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

(三)比赛中参赛选手因受伤治疗仍不能继续比赛者。

第十条  申诉

(一)参赛资格申诉

1. 认为参赛选手符合参赛资格而未获参赛权。

2. 认为其他不具备参赛资格的参赛选手获得参赛权。

3. 申诉应在赛前12小时向裁判长提交。

(二)对判罚及成绩(名次)申诉

1. 应首先向裁判长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或官方宣布比赛成绩(名次)后30分钟内提出。

2. 如申诉被裁判长驳回,可在该项比赛结束后或官方宣布比赛成绩(名次)后12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 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

(三)申诉形式

申诉或申请仲裁必须为经本队领队签字的书面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四)申诉费

每次书面提交申诉或申请仲裁时,须同时提交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如胜诉则退回申诉费,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反兴奋剂

参加比赛的各类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人员为单数。

第十三条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员、编排记录员、检录员、宣告员、辅助裁判员等组成。具体人数安排如下:

(一)总裁判长:1人。

(二)副总裁判长:4人(教学技能展示2人、主题演讲1人、理论测试1人)。

(三)裁判员不超过40人,部分裁判员可兼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兼执行裁判长不参与具体评分工作),其中:

1.理论测试监考人员10人,阅卷人员10人(可兼)。

2.主题演讲裁判员5-7人。

3.教学技能展示裁判员10-14人(5-7人×2组)。

4.编排记录员4人(教学技能展示2人、主题演讲1人、理论测试1人)。

5.检录员4人。

6.宣告员4人。

7.辅助裁判员不少于16人。

8.志愿者不少于50人。

第十四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总裁判长

1.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组织裁判员学习和熟悉竞赛规则、裁判通则和竞赛规程,落实裁判员分组及分工,确保裁判组公平、公正、公开的执裁。

2.比赛前,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以及编排、抽签等各项准备工作。核查参赛选手报到情况,通报训练场地和时间安排。

3.召开裁判长、领队和教练员联席会议,对比赛的有关事宜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及时解答领队和教练提出的问题。

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根据比赛需要调配裁判员的工作,纠正裁判员执裁中的误判。

5.若比赛在室外进行,遇特殊情况(大风、大雨等)影响比赛时,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比赛。

6.比赛后,审定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1.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2.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理总裁判长职责。

3.完成总裁判长分配的工作。

4.组织分管各项目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5.向记录员示意裁判员准备就绪,向参赛选手示意各就各位。

6.负责对参赛选手比赛中的犯规进行记录和判罚。

7.比赛结束后,负责登记和签署比赛成绩登记表。

8.查看本组裁判员的评分,对在裁判工作中发生误判的裁判员提出警告。

(三)裁判员

1.遵守大会各项规定。公正执行规则,公平执裁。

2.服从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执行裁判长的领导,认真参加业务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3.准确完成评分工作,并认真填写临场记录表。

(四)编排记录员

1.负责比赛的编排记录工作。

2.比赛前准备好比赛所需表格。负责组织比赛抽签工作,并打印比赛编排表发放裁判组和各运动队。

3.比赛后核对比赛成绩,录取比赛名次,经裁判长签字确认后发布成绩公告。

4.整理比赛原始资料归档。

(五)检录员

1.按规则要求检查督办比赛场地布置,检查比赛器材和参赛选手比赛服装。

2.比赛前负责参赛选手点名,按时检录。及时告知执行裁判长。

3.审核并书面确认检录单,如出现参赛选手(队)弃权等问题及时向执行裁判长报告。

4.引导参赛选手进入指定的比赛场地。

5.协助组织开、闭幕式以及颁奖各运动队的进退场工作。

(六)宣告员

1.用简练、准确的语言介绍比赛情况和安排,介绍执行裁判长及上场裁判员、参赛选手,经执行裁判长签字确认后宣告比赛结果。

2.负责赛场的宣传教育和对观众的引导工作。

(七)辅助裁判员

由承办单位选派,按裁判长所分配任务协助裁判工作。

(八)志愿者

赛事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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