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社体指导员助力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发布时间:2021-08-05 08:00:00    被阅览数:

社体指导员助力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随着全民健身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发展不均衡,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刘国永表示,解决这些问题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充分认识社体指导员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体育总局将新时期群众体育的工作目标确立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这就要求我们转变群众体育发展方式,但一些地方体育部门依然延续传统观念开展群育工作,忙于举办各种活动,没有真正认识到指导员在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和有效实施计划,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经费投入不足,分管人员变换频繁,对指导员的管理、服务和保障都不到位。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各地体育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改进工作方法,将工作重点放在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向群众提供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上。

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工作关系

    从职能上讲,各地的指导员工作由群体处主管,并且大都将指导员的培训、审批、发证、注册、上岗服务、展示交流等具体工作交由有关单位承担,初步建立了指导员工作管办分离的工作机制,这些单位有的是体育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社体中心、体育总会、体科所等;有的是挂靠在体育局的社会组织,如指导员协会、老年体协等;有的是与体育局无隶属关系的高校,如指导员培训基地等,这些单位的参与确实分担了很多指导员工作任务,也有利于更好地为指导员开展服务。但一些地区没有明确群体处和这些单位的责任分工,没有建立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把指导员工作简单地交给这些单位去办,而这些单位有的不具备行政职能,有的工作能力有限,造成了指导员工作管理混乱,导致指导员工作开展不力。

进一步完善社体指导员制度

    2011年出台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从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申请审批、注册办理、工作保障、服务规范、奖惩等方面对指导员工作的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指导员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管理办法》对指导员工作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前瞻性,为指导员工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预留了充分的空间。当前,仍有部分地方依然延续多年前的工作模式,没有贯彻落实《管理办法》,造成指导员培训和上岗脱节,发展渠道狭窄,重审批、轻使用等问题。群众对于健身的需求不断变化,需要社会体育指导员充分发挥作用,各地体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不断探索指导员工作的新路子、新模式。

改进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模式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制度是体育部门建立的行业制度,长期以来,从指导员的培训、审批、发证到交流展示、表彰奖励、上岗开展服务,都由体育部门负责,带有较重的行政色彩,虽然有些具体工作交给了有关单位承担,但依然没有彻底摆脱指导员工作管理的行政模式。社会体育指导员来自基层社会,直接服务于全民健身,从事的是一项公益事业,仅靠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无法满足指导员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因此,应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紧密结合。目前,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较低,指导员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模式还没有建立。十八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这要求体育部门不断改进指导员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和方式,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管理向服务过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精力集中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工作保障、搭建工作平台上,把应由社会承担的工作交给社会做。

强化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保障

    指导员大多自学成才,没有得到系统的培训和技能学习,水平参差不齐,离指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群众健身场所不足,使指导员缺乏施展才能的空间,缺少开展服务的平台;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迟缓,无法有效组织指导员开展服务;指导员上岗服务缺少扶持,表彰奖励的机制正在调整,导致指导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这些基础性工作的缺失,造成了指导员上岗率普遍不高,目前登记注册的150余万指导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没有上岗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指导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指导员工作仍有很大潜力可挖,如果不断改进这些工作中的短板,将大大提高指导员工作的社会效益。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官网》


上一篇:深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有约”系列体育公益活动—南山站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列表页】
手机版查询
Copyright © 2003-2021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平台查询系统 版权所有